當講到放假嘅權益上,到底目前份工係剛剛好滿足法例要求定係真‧人工高兼福利好?雖則話好多時都係講雙方溝通,但又有冇發生過申請放假唔批,但原來公司係冇權唔畀放嘅情況?相信大家睇完呢篇關於放假嘅真相合集之後自有定論!
銀行假‧勞工假 Public Hoilday / Statutory Holiday
最直接影響放假日數,莫過於到底大家受聘嘅公司同職位到底係放銀行假定勞工假,前者即係《公眾假期條例》所規定嘅公眾假期(包括每個星期日),比起勞工假多咗3日(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及復活節星期一;政府由2022年起每2年增加一日勞工假,直至2030年就會同銀行假日數一樣)。而後者正名係法定假期,包括大多數大時大節如農曆年初一至三、端午節、中秋節及香港特區成立紀念日等。
一般而言,法定假日係唔可以用薪金取代,但僱傭雙方可以另定假日,如主題樂園可以要求員工返聖誕節,飲食業要求員工返農曆年假係相當常見,最緊要係要事先口頭或書面通知,以及一定要安排返代替假日,如果唔遵從以上法例要求即等同犯罪。
病假 Sick Leave
正所謂「再鋒利嘅刀都有生鏽嘅一日」,無論係小病痛又抑或係嚴重到要住院都好,所有打工仔都一定有機會面對病假呢個課題(工傷問題可以睇返呢篇)。病假到底係有薪抑或無薪,係視乎僱員是否滿足418原則(連續受聘於同一僱主;工作連續四星期;每星期工作時數需滿18小時;最近勞顧會已就修訂呢條法例嘅定義達成共識,將會放寬為四星期工時合計需過68小時,完成草擬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為前提。根據《僱傭條例》:
(1)僱員受僱首年內每工作滿1個月,便可累積2日有薪病假。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總數不得超過120日
(2)如病假不少於連續4日,並能出示有效證明文件如病假紙,僱主須發放呢段期間嘅平均工資五分之四予僱員(即疾病津貼)
(3) 申請病假1至3日其實係不受《僱傭條例》保障!公司有權要求僱員提交醫生證明先可以放假,亦可以喺有證明嘅情況下拒批有薪假期。但若果已有醫生證明不可工作、需要休息,僱主亦唔可以要求員工以任何形式工作包括WFH(在家工作)
年假 Annual Leave
「勞工法例規定僱員於受僱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留意返,呢度僱員嘅意思依然係講緊滿足連續性合約418規定嘅人仕,如果係炒散/斜槓嘅朋友就只可以自己放自己假喇!先解拆返每個語彙嘅定義先(法定假日即係上面講過嘅勞工假,不另作詳述):
(1)休息日:即每7日工作可享有不少於1日嘅假期,僱主同僱員係可以自行商討休息日安排及是否屬於有薪假期。如要更改休息日,必須訂於喺原定日子後嘅30日內。休息日當日,除非有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係唔可以強迫員工工作,冇合理原因下不提供休息日予員工等同犯法。
(2)有薪年假:《僱傭條例》列明僱員只要連續性合約滿12個月就可以擁有,最低要求係做滿1年有7日,做夠3年有8日然後每年遞增至做滿9年共14日為止。放邊日假係由僱主徵詢僱員後指定,僱主亦唔可以加入任何條款令僱員失去全部或部份年假。換言而之,喺未得到僱員同意下,僱主係唔可以自行決定以出糧代替放假!
實際情況下,絕大多數公司都會賦予員工彈性放假嘅權利,但譬如話申請咗放AL又遇到打風係咪可以銷假;已經買哂機票、早三個月通知係咪一定有得放,跟法例上嚟講答案係「唔係」,因為放年假係必須得到雙方同意,只要僱主喺合法日期內畀員工放足指定日子就冇違反法例!
相對地,僱主係可以要求員工於指定日期放年假或無薪假。但如果不幸地連續4星期內都冇工作安排及冇出夠呢段期間正常薪金總和嘅一半;或連續26個星期內被要求停工及停薪超過3份1就可以視之為「停工」。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員工可以向僱主索償包括年資補償、遣散費及代通知金等。
產假‧侍產假 Maternity Leave / Paternity Leave
一知道即將有新成員加入家庭,千祈唔好誤以為只有懷孕中嘅媽媽先可以申請假期啊!《僱傭條例》係涵蓋埋新手爸爸嘅侍產假㗎!而且亦有公司如渣打香港設有領養假,日數仲高達20個星期(新聞)!但亦請大家緊記,唔係大肚就大哂,媽媽要放最基本嘅14個星期/爸爸要放5日有薪假都係有一定條件嘅:
(1)滿足上文都有提及嘅418原則
(2)雙方都要於放產假前已受僱滿40星期及有醫生證明書;如不滿足呢個條例則只可享有14星期無薪假期;爸爸需要放第一日假後12個月內提供出生證明
(3)產假及侍產假如屬有薪,都係按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
安排放假方面,相信唔少人都聽過人討論咩前4後10;前1後3呢啲「術語」,咁係因為大部分情況下僱員都可以自行同公司商量喺預產前幾多星期/幾多個月就開始放假。一般嚟講唔少女仕都會選擇生前搏盡,希望可以生完放耐啲,等自己有較長復元同照顧初生BB嘅時間,但事實上僱主係有權要求僱員喺指定時間開始放假嘅!另外放產假亦有呢啲小知識大家可以參考:
(1)如果比預產期遲咗生,僱員係可以享有由預產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為止嘅額外產假
(2)如因懷孕或分娩引政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3)懷孕期間僱員可向醫生申請證明書以避免較危險及較粗重嘅工作,僱主收到請求後要14日內安排
(4)除非犯嚴重過失 或 合約本身到期,否則僱主唔可以因懷孕解僱員工
(5)新手爸爸嘅侍產假係冇規定要一次過放哂,可分開逐日放,但只可以於預產期前4星期至實際出生日起計14星期內放
(6)《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將法定產假由10星期增至14星期,僱主可透過「發還易」網站向政府申領發還第11至第14個星期嘅產假薪酬
(7)如已懷孕滿24個星期或以後流產 / 胎兒於產後死亡,僱員可繼續享有連續14星期產假;如不足24週,就不合符《僱傭條例》嘅分娩定義,不可繼續享有產假,要由醫生評估及簽發病假
婚假‧恩恤假 Marriage Leave / Compassionate Leave
結婚、奔喪呢啲大事點可能唔需要放假去處理呢?但唔好意思,婚假、恩恤假(俗稱紅白假)原來並唔係理所當然,更莫論係咪一定係有薪假!因為佢係冇列入勞工法例入面,亦即係話僱主係可以自由選擇係咪制訂呢啲家庭友善措施予員工,僱員亦可能需要動用AL甚至係無薪假,事前事後亦好可能需要預備哂相關證明文件先可以「成功爭取」放假!
不過,香港唔少公司其實都會喺合約註明有呢啲紅白事有薪假「福利」,就算冇特別講亦唔一定會刻意留難唔批假。好似滙豐銀行都有話會由今年開始增加每月額外提請4小時個人或照顧者時間,有薪假包1日生日假、6日婚假、5日恩恤假、2日義工假及4日考試假(新聞);而政府今年都開始向所有在職政府僱員(不論聘用條款和服務年期)提供最多3日婚假及恩恤假,部門主管會負責批核,相信之後陸續都會有唔少本地企業追隨呢個做法(新聞)。
陪審員假 Jury Service Leave
只要具備指定條件即有機會被抽中做陪審團成員,參與案件聆訊日期可長可短,雖然話收到通知後申請豁免,但根據以往經驗,絕少例子係可以用個人理由如旅遊/個人喜好/處理公事獲准。所以無論被選中有幾影響到公司重大嘅計劃,《陪審團條例》下僱主係唔可以因為僱員需要擔任呢個公民責任而歧視、威脅甚至解僱。因此而衍生嘅請假申請亦不能拒絕、不可以此為理由扣減薪金福利、更不可以要求員工用額外時間補償(即不可要求OT)!